消委说法| 儿媳给公婆购买重疾险,竟是无效合同
消费者作为儿媳
给其公婆(丈夫的爸爸、妈妈)
购买了人身保险(如重疾险)
该保险有效吗?
保险公司能否正常出险理赔?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何嘉欣律师分析:儿媳为公婆购买保险是无效的。
1儿媳对公婆并不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利益,案例中的消费者为公婆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儿媳对公婆的照顾赡养更多是道德上的约束,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规定,即儿媳对公婆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儿媳为公婆投保,实际上是并不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见文后)。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可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但提前要签署相关的声明书。
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要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有效。而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都不具有保险利益,儿媳或者女婿据此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吗?
上文所述,合同无效,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返还已缴纳保险费及损失(一般指的是利息损失);而保险公司可扣除工本费、合理手续费支出后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如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该保险需要出险,消费者是否能正常理赔?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无论消费者是否知情或者该保险合同签订了多久,消费者最终仍是无法获得理赔的。
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了解清楚该公司的理赔条款并书面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在为家人购买保险产品时,建议对投保人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是给公婆、岳父岳母买保险的,最好还是以公婆、岳父岳母的子女名义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